財政部近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時,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規定,為簡化報繳程序,得暫免將股利收入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於辦理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應將全年取得之股利收入彙總填列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免稅銷售額欄,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辦理進項稅額之年度調整。
應申報之股利收入包括現金股利及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如股利係以資本公積發放,原則上應以源自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為範圍,即以被投資公司填發股利憑單之金額為準。另如取得境外被投資公司所分配之股利,包括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應以未扣除境外扣繳稅款前之股利總額列入免稅銷售額。
如因漏報股利收入或未依規定辦理年度調整,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之情形,除可能遭補徵營業稅外,亦可能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受罰。因此,在臺設有子公司或營運據點,並透過臺灣法人持有境內外關係企業股權之日系企業,宜於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前,核對全年投資明細、股利憑單及銀行入帳紀錄,並特別確認境外股利之申報金額及進項稅額年度調整是否正確,以降低後續補稅及裁罰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