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就在街頭進行音樂表演之「街頭藝人」,呼籲其於演唱或演奏歌曲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智慧局指出,於街頭播放音樂或彈奏樂器,均屬著作權法所規範之「公開演出」行為。因此,除符合法定之「合理使用」規定者外,均須取得權利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 

尤應注意者,縱使用「已購買合法授權」之伴唱音檔,亦未必得直接用於街頭表演。例如餐廳專用之營業用電腦伴唱機,或線上音樂平臺提供予店家之商業背景音樂方案,其授權範圍通常並未包含「街頭公開演出」。此外,於街頭展演時如使用標註「僅供個人家用」之音樂應用程式(APP),除可能違反與APP業者間之授權條款而生民事違約責任外,亦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目前我國共有三家管理音樂著作及兩家管理錄音著作之集管團體。因各團體所管理之音樂及錄音著作不盡相同,街頭藝人如使用分屬不同集管團體管理之曲目,須分別向各所屬團體個別洽商授權。智慧局進一步說明,著作權屬私權,最終是否構成侵權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與證據認定;惟仍籲請表演者於事前釐清並確認相關授權範圍。 

專業團隊

© Copyright – 有澤法律事務所 | designed by Morce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