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下称「智慧局」)就在街头进行音乐表演之「街头艺人」,呼吁其于演唱或演奏歌曲时,应事先取得著作财产权人之授权。智慧局指出,于街头播放音乐或弹奏乐器,均属著作权法所规范之「公开演出」行为。因此,除符合法定之「合理使用」规定者外,均须取得权利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之同意。 

尤应注意者,纵使用「已购买合法授权」之伴唱音档,亦未必得直接用于街头表演。例如餐厅专用之营业用电脑伴唱机,或在线音乐平台提供予店家之商业背景音乐方案,其授权范围通常并未包含「街头公开演出」。此外,于街头展演时如使用标注「仅供个人家用」之音乐应用程序(APP),除可能违反与APP业者间之授权条款而生民事违约责任外,亦可能构成著作权之侵害。 

目前台湾共有三家管理音乐著作及两家管理录音著作之集管团体。因各团体所管理之音乐及录音著作不尽相同,街头艺人如使用分属不同集管团体管理之曲目,须分别向各所属团体个别洽商授权。智慧局进一步说明,著作权属私权,最终是否构成侵权争议,仍须由司法机关依个案事实与证据认定;惟仍吁请表演者于事前厘清并确认相关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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