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近日就共同投標之巨額政府採購案件作出重要函釋,明確指出:凡屬共同投標並得標之廠商成員,不論是否於採購契約中具名簽約,於履約期間內均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規定,機關得視採購性質允許多家廠商共同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簽約及連帶負履約責任。另依民法第272條,數人對同一債務負連帶責任者,各自對債權人負全部給付義務。據此,共同投標之各成員對機關均負完整履約責任,不因實務上僅由代表廠商簽署契約而有所差異。 

進一步而言,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明定,與政府機關訂有巨額採購契約且於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藉由政治獻金影響政府決策之不當行為。內政部於115年2月4日函釋進一步闡明,共同投標案件中之所有得標成員,均因負有連帶履約責任,且具契約承受之可能性,故應一體適用上述禁止規定。 

本次見解對實務具有重要影響,特別是對於以聯合體或策略聯盟方式參與政府採購之企業而言,即使未實際簽署契約,仍可能受政治獻金限制規範。建議企業於參與共同投標前,應審慎評估相關法令遵循風險,並完善內部合規管理機制,以避免違法風險。 

專業團隊

© Copyright – 有澤法律事務所 | designed by Morce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