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近日就共同投标之巨额政府采购案件作出重要函释,明确指出:凡属共同投标并得标之厂商成员,不论是否于采购契约中具名签约,于履约期间内均不得捐赠政治献金。
依政府采购法第25条规定,机关得视采购性质允许多家厂商共同投标,并于得标后共同签约及连带负履约责任。另依民法第272条,数人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者,各自对债权人负全部给付义务。据此,共同投标之各成员对机关均负完整履约责任,不因实务上仅由代表厂商签署契约而有所差异。
进一步而言,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第2款明定,与政府机关订有巨额采购契约且于履约期间之厂商,不得捐赠政治献金,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藉由政治献金影响政府决策之不当行为。内政部于115年2月4日函释进一步阐明,共同投标案件中之所有得标成员,均因负有连带履约责任,且具契约承受之可能性,故应一体适用上述禁止规定。
本次见解对实务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对于以联合体或策略联盟方式参与政府采购之企业而言,即使未实际签署契约,仍可能受政治献金限制规范。建议企业于参与共同投标前,应审慎评估相关法令遵循风险,并完善内部合规管理机制,以避免违法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