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2026年8月6日發布解釋令,說明透過網路提供資金借貸媒合服務之融資平臺業者,於向出借人給付利息時所負之所得稅扣繳義務。
近年我國網路借貸服務逐漸發展,部分平臺業者除提供資金借貸媒合外,亦參與利率訂價及交易管理,並向借貸雙方收取服務費;另有部分業者透過指示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處理款項,或自行代理收付款項,對借貸資金及利息之移轉具有實質控制及管理權。財政部表示,此類平臺業者實質上即屬利息所得之「給付人」,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5項及第89條規定,應認定為扣繳義務人。
依本次解釋令,平臺業者向出借人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申報,以及填發扣(免)繳憑單等相關程序;借款人則無須再就同一筆利息辦理扣繳,有助於簡化相關稅務程序。至於本解釋令發布前已給付之利息所得,網路借貸平臺業者無須追溯補辦扣(免)繳憑單申報,而應由出借人將實際取得之利息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依法辦理所得稅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