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诗敏律师[1]  林子靖律师[2]

《强化国防自主暨无人载具产业发展条例》除第4条外,自116年3月1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设计」纳入国产化比例之计算,并就使用不实来源或高风险来源之关键零组件、软件及韧体者,设有撤销资格、追缴款项及罚款等规定。本文整理该条例与产地责任相关之规范,并对照本系列首篇介绍之案例,说明产地争议于条例施行后,除契约当事人间之民事责任外,可能衍生之行政责任。

条例之规范背景

本系列首篇介绍之案例中[3],供货商因无人机马达及飞控模块面板之产地不符采购规范,货款请求遭法院驳回,并须赔偿系统商129万6,306元。该案仅涉及契约当事人间之民事责任。

总统于115年9月11日制定公布《强化国防自主暨无人载具产业发展条例》(下称无人载具条例),除第4条预算条款自公布后施行外,其余条文自116年3月1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后,产地争议即可能进一步涉及行政罚款及采购资格之撤销,而不再仅为契约双方间之民事赔偿问题。

条例与产地责任相关之规范

(1) 国产化比例与供应链要求

无人载具条例将「国产化比例」定义为无人载具于设计、制造、组装及关键零组件供应过程中源自国内厂商之产值比例,要求公部门契约明定禁止大陆(含港澳)地区厂商参与、采购执行团队不得为陆、港、澳籍人士,并建立可信任供应链分级认证制度。

对照首篇案例,中科院系逐项审查零组件之产地,并追究电路设计之来源;条例将「设计」列入国产化比例之计算范围,第19条亦将「软件、韧体」与关键零组件并列,两者方向相同。换言之,过去散见于个别采购规范之审查标准,于条例施行后将有明确之法律依据。

(2) 第19条之罚则

依无人载具条例第19条第1项,使用未经认证、来源不实、属高风险来源或受高风险来源实质控制之关键零组件、软件、韧体、系统或服务,而取得条例所定奖励、补助、投资、融资、信用保证或参与政府采购资格者,除撤销或废止其资格外,应追缴已领取之款项,并处已领取款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4]。同条另规定:

  • 于资格审查、认证、采购、履约、验收、补助、奖励、投资、融资或信用保证程序中提供虚伪数据者,处新台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 规避、妨碍或拒绝主管机关、采购机关或受托专业机构依法所为之查核、检测、抽验或复验者,处新台币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并得按次处罚。
  • 第4项并规定,前三项行为涉及刑事责任者,应移送检察机关侦办[5]。

须说明者,首篇案例之事实发生于109年,当时并无无人载具条例。但是如果类似情形发生于条例施行后,且涉及前述奖励、补助或政府采购资格,业者所面临者将不仅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尚可能包括撤销资格、追缴款项及罚款;出具之产地证明或物料清单倘有不实,另有提供虚伪数据之罚则。

(3) 可信任供应链认证制度

可信任供应链分级认证制度采双轨设计:军用无人载具系统、军品及关键零组件之认证由国防部办理,商业、公共服务及其他非军用无人载具系统之认证则由经济部办理;认证制度并应纳入同规格、同架构系列产品之检测机制,以避免重复检测[6]。

时程上,主管机关应于条例公布施行后六个月内完成可信任供应链分级认证制度之建置[7];国防部并应每月更新可信任供应链及关键零组件认证列表[8]。业者宜及早盘点自身料件来源,预作准备。

(4) 「无人载具业者」之定义

无人载具条例对于「无人载具业者」设有定义,明文「不包括以纯代理、纯进口、纯组装、转售或单纯承揽政府标案为主要业务者」[9]。是以,业者之商业模式本身,即决定其是否具备申请可信任供应链认证,以及申请租税优惠与投资抵减之资格[10]。有意投入或转型进入此一产业者,宜先就自身营业内容进行定性。

(5) 租税优惠之排除

依无人载具条例第22条,无人载具业者最近三年因违反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劳工、资通安全或飞航安全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经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者,不得依第 21 条规定申请租税优惠,并应停止及追回违章行为所属年度所获得之租税优惠;财政部并应于处分确定后,于其网站公开该业者名称[11]。

环境保护、劳工及资通安全等事项,向为企业永续治理所关注之范畴,条例将其与租税优惠之资格相连结,亦值得业者留意。此外,产地问题亦可能牵涉出口管制及国际市场之采购限制。

结语

简言之,无人载具条例施行后,涉及政府采购及奖励补助者,料件、设计及韧体来源之要求将有明确之法律依据,产地争议之效果亦将由契约当事人间之民事责任,延伸至行政罚款及资格之撤销。契约虽得约定事后之金钱赔偿,惟资格遭撤销或业者名称遭公开所生之商誉损失,难以单凭赔偿弥补,业者仍应以事前管控料件来源为主。

(本系列下一篇将探讨:前述产地要求应如何经由契约条款,于系统商与上游供货商之间合理分配。)

[1] 吴诗敏律师为有泽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东吴大学法学硕士、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印地安那波里斯校区法学硕士。

[2] 林子靖律师为则诚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硕士、美国乔治敦大学环境暨能源法法学硕士。

[3] 台湾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6号民事判决(114年10月29日),经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424号民事裁定(115年6月10日)以上诉不合法驳回确定。

[4] 无人载具条例第19条第1项:「使用未经认证、来源不实、属高风险来源或受高风险来源实质控制之关键零组件、软件、韧体、系统或服务,而取得本条例所定奖励、补助、投资、融资、信用保证或参与政府采购资格者,除撤销或废止其资格外,应追缴已领取之款项,并处已领取之款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 无人载具条例第19条第2项至第4项。

[6] 无人载具条例第13条第2项、第3项。

[7] 无人载具条例第20条第2项。

[8] 无人载具条例第17条第4项。

[9] 无人载具条例第3条第6款。

[10] 无人载具条例第9条、第21条。

[11] 无人载具条例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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