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日就長途客運業者於座位設置平板顯示器、供乘客使用影音平台一事,發布著作權法律見解。依該局立場,客運業者若未自行下載或重製影音內容,僅提供硬體設備供乘客自行連網收視,且未另加裝擴音等設備擴大播送效果,原則上不構成著作利用行為,毋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即便業者於平板上預設連結,引導乘客進入特定影音網站或數位新聞頻道,只要收視行為係由乘客自主選擇並個別為之,仍應屬合法範疇。 

惟業者若明知所設連結使用侵權內容(例如盜版影音網站),仍予以提供並開放公眾使用,則可能成立公開傳輸權之共同侵權或幫助侵權責任。另須注意者,著作權為私權性質,個案是否確實構成侵權,仍有賴司法機關就具體事實為調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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