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近日就长途客运业者于座位设置平板显示器、供乘客使用影音平台一事,发布著作权法律见解。依该局立场,客运业者若未自行下载或复制影音内容,仅提供硬件设备供乘客自行连网收视,且未另加装扩音等设备扩大播送效果,原则上不构成著作利用行为,毋须事先取得著作财产权人授权。即便业者于平板上预设链接,引导乘客进入特定影音网站或数字新闻频道,只要收视行为系由乘客自主选择并个别为之,仍应属合法范畴。
惟业者若明知所设链接指向侵权内容(例如盗版影音网站),仍予以提供并开放公众使用,则可能成立公开传输权之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责任。另须注意者,著作权为私权性质,个案是否确实构成侵权,仍有赖司法机关就具体事实为调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