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就勞工使用生成式AI製作職務簡報時之著作權歸屬問題提出說明。生成式AI如僅作為輔助工具,而製作者本人仍投入創意,且該投入創意之部分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要件者,該部分即有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 

此類簡報如係基於僱傭關係,為任職單位業務所需或依雇主指示而完成,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者,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原則上應優先依勞工與任職單位間之契約約定。雙方如未另有約定,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其著作財產權則歸雇用人(即雇主)享有。至於是否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不能僅以製作時間或地點認定,而須依工作性質、業務內容等具體情形為實質判斷。簡報如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則原則上由勞工自創作完成時取得著作權。 

智慧局並指出,於簡報中使用他人圖片並上傳至網路,可能涉及對他人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合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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