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下称「智慧局」)就劳工使用生成式AI制作职务简报时之著作权归属问题提出说明。生成式AI如仅作为辅助工具,而制作者本人仍投入创意,且该投入创意之部分符合「原创性」及「创作性」要件者,该部分即有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此类简报如系基于雇佣关系,为任职单位业务所需或依雇主指示而完成,属「职务上完成之著作」者,著作人及著作财产权之归属,原则上应优先依劳工与任职单位间之契约约定。双方如未另有约定,依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受雇人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权,其著作财产权则归雇用人(即雇主)享有。至于是否属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不能仅以制作时间或地点认定,而须依工作性质、业务内容等具体情形为实质判断。简报如非职务上完成之著作,则原则上由劳工自创作完成时取得著作权。
智慧局并指出,于简报中使用他人图片并上传至网络,可能涉及对他人著作之「重制」及「公开传输」。除符合著作权法第44条至第65条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则上应事先取得著作财产权人之授权或同意,始得合法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