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於2025522日修訂《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部分條款。新法規定,若調解申請不符合法律要件,則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補正而非直接駁回。具體而言,包括未繳納調解費用、申請書記載不完整、代理權欠缺,或未成年人未有合法代理人等情況,均應設期限要求補正。 

此外,考量案件性質的複雜性,調解可能無法於一次調解程序完成,因此本次修法允許調解委員於確認雙方當事人有繼續調解意願時,安排續行調解期日但若雙方當事人雖同意續行調解,但事後因和解金額分歧過大或私下和解等因素而無調解之必要或可能性時調解委員可終止調解程序,避免程序延宕。 

另外,為促進紛爭一次性解決,新法增訂允許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參加調解程序的相關規定,以擴大調解之效力範圍此一修訂增加了調解的透明度,同時兼顧包含利害關係人在內之當事人權益,以確保所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都能被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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