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于2025522日修订《著作权争议调解办法》部分条款。新法规定,若调解申请不符合法律要件,则专责机关应通知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补正,而非直接驳回。具体而言,包括未缴纳调解费用、申请书记载不完整、代理权欠缺,或未成年人未有合法代理人等情况,均应设期限要求补正。  

此外,考量案件性质的复杂性,调解可能无法于一次调解程序完成,因此本次修法允许调解委员于确认双方当事人有继续调解意愿时,安排续行调解期日。但若双方当事人虽同意续行调解,但事后因和解金额分歧过大或私下和解等因素而无调解之必要或可能性时,调解委员可终止调解程序,避免程序延宕。  

另外,为促进纷争一次性解决,新法增订允许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调解程序的相关规定,以扩大调解之效力范围。此一修订增加了调解的透明度,同时兼顾包含利害关系人在内之当事人权益,以确保所有利害关系人之权益都能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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