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过年后为转职高峰期,台湾劳动部再度宣导发给服务证明书相关规定。建议在台湾设有据点的日系企业,从实务风险管理的角度,确认以下内容。 

 法律依据 

台湾劳动基准法第19条明文规定,劳动契约终止时,劳工如请求发给服务证明书,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绝。 

 重点说明 

1. 发给义务适用于所有离职原因 

无论离职原因为资遣、惩戒解雇、退休或自愿离职,只要劳工提出请求,雇主即应迅速发给服务证明书。此外,即使劳工于离职一段时间后才提出请求,雇主亦不得拒绝。 

2. 记载内容之规范 

依劳动部1994年发布之函释(台劳资二字第25578号),服务证明书应记载下列四项客观事实: 

  • 担任职务 
  • 工作性质 
  • 工作年资 
  • 工资 

另外,雇主如欲记载考绩、契约终止事由、奖惩纪录等上述四项以外之事项,则应尊重劳工意愿,如未经劳工同意,不得径自记载。 

3. 违反之罚则 

雇主拒绝发给者,依劳动基准法相关规定,得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得按次处罚。据劳动部表示,每年约有400500件劳资争议调解案件与此争议相关,去年(2025年)已开罚了17件。 

如有相关疑问,欢迎随时洽询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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