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过年后为转职高峰期,台湾劳动部再度宣导发给服务证明书相关规定。建议在台湾设有据点的日系企业,从实务风险管理的角度,确认以下内容。
■ 法律依据
台湾劳动基准法第19条明文规定,劳动契约终止时,劳工如请求发给服务证明书,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绝。
■ 重点说明
1. 发给义务适用于所有离职原因
无论离职原因为资遣、惩戒解雇、退休或自愿离职,只要劳工提出请求,雇主即应迅速发给服务证明书。此外,即使劳工于离职一段时间后才提出请求,雇主亦不得拒绝。
2. 记载内容之规范
依劳动部1994年发布之函释(台劳资二字第25578号),服务证明书应记载下列四项客观事实:
- 担任职务
- 工作性质
- 工作年资
- 工资
另外,雇主如欲记载考绩、契约终止事由、奖惩纪录等上述四项以外之事项,则应尊重劳工意愿,如未经劳工同意,不得径自记载。
3. 违反之罚则
雇主拒绝发给者,依劳动基准法相关规定,得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得按次处罚。据劳动部表示,每年约有400至500件劳资争议调解案件与此争议相关,去年(2025年)已开罚了17件。
如有相关疑问,欢迎随时洽询本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