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日前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為加強公私合作及推動危老重建,本次修法新增公有財產除3種例外情形,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並排除適用土地法等公有財產管理規定,此將大幅提升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效率,保障國人居住安全。

內政部表示,於本次修法前推動危老重建,須取得計畫範圍內全體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惟本次修法前之危老條例並無類似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之規定,以致重建計畫範圍內,如有公、私土地及建物夾雜情形,公有財產必須依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等程序規定,辦理時程冗長,影響整體危險建物與居住環境更新改善時效。

本次修正內容包括:

  1. 本次修法明定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5成以上、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3成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等3種情形外,應一律參加重建,並增訂排除其他公有財產管理規定。
  2. 為保留公有財產參與重建之彈性,本次修法明定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如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採協議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因涉及重建前後土地及合法建物價值等計算,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就公有財產價值進行查估,並循各該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程序,與起造人協議重建分配比例,以保障公有財產權益。
  3. 為落實本法案相關工作,主管機關內政部後續將邀集財政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儘速訂定重建方式適用條件、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以利加速推動公私有土地夾雜類型之重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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