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于日前三读通过「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下称「危老条例」)第5条之1修正草案,为加强公私合作及推动危老重建,本次修法新增公有财产除3种例外情形,应一律参加危老重建,并排除适用土地法等公有财产管理规定,此将大幅提升公有财产参与危老重建效率,保障国人居住安全。

内政部表示,于本次修法前推动危老重建,须取得计划范围内全体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惟本次修法前之危老条例并无类似都市更新条例第46条「公有土地及建筑物应一律参加」之规定,以致重建计划范围内,如有公、私土地及建物夹杂情形,公有财产必须依土地法、国有财产法、预算法及地方公有财产管理法令等程序规定,办理时程冗长,影响整体危险建物与居住环境更新改善时效。

本次修正内容包括:

  1. 本次修法明定公有土地及建筑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计划、或公有土地面积比率达重建计划范围5成以上、或公有土地面积比率达重建计划范围3成以上且重建计划范围符合更新单元划定基准者等3种情形外,应一律参加重建,并增订排除其他公有财产管理规定。
  2. 为保留公有财产参与重建之弹性,本次修法明定可依协议合建、标售、专案让售或其他法令规定办理,如公有财产管理机关采协议合建方式参与危老重建,因涉及重建前后土地及合法建物价值等计算,公有财产管理机关应委托不动产估价师就公有财产价值进行查估,并循各该公有财产价格评估审议机制程序,与起造人协议重建分配比例,以保障公有财产权益。
  3. 为落实本法案相关工作,主管机关内政部后续将邀集财政部、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尽速订定重建方式适用条件、办理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等,以利加速推动公私有土地夹杂类型之重建案件。

专业团队

© Copyright – 有泽法律事务所 | designed by Morce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