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今(2025)年5月1日在行政院會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修法草案。本次修法重點包含強化職業災害(下稱職災)之源頭預防、承攬管理及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並提高違反職安法及發生職災時之罰則。
有關強化職災之源頭預防,草案針對法定機械、設備及器具安全源頭管理,增設申報登錄機械、設備及器具之查驗管理機制(第9條)。另外,草案要求事業單位將其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事前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並採取預防作為、編列安衛費用及製作報告(第15-1條)。
有關承攬管理的強化,草案規定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工程分包不同廠商施作時,應指定其一負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第27-1條)。於多層轉包情形,各級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交付再承攬時,均應辦理工作連繫調整、巡視、教育訓練等防災事項,並配合原事業單位之承攬管理(第27條)。
本次修法草案的焦點之一是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草案參酌法院實務及相關指引,明文化職場霸凌定義。除常見的冒犯、威脅、侮辱等言行外,冷落、孤立也可能構成職場霸凌;此外,現行實務多認為職場霸凌以持續性為要件,惟草案增設但書,規定於情節重大時,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第22-1條第1項)。
針對職場霸凌的申訴與處理機制,草案規範要點如下:
-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10人以上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30人以上者,另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第22-1條第2、3項)。
- 雇主於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時,應立即採取防止霸凌之措施、調查申訴事件、對行為人為適當處置,並視情形及申訴人意願協調、提供諮詢、協助或保護措施(第22-2條第1項第1款)。
- 縱勞工未主動申訴,雇主於知悉有職場霸凌情事時,亦應釐清事實、依勞工意願協助協調或提起申訴,並提供必要協助(第22-2條第1項第2款)。
- 雇主於接獲申訴或認定有職場霸凌時,均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錄(第22-2條第2項)。
- 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被申訴人及受邀協助之個人、單位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的調查程序或提供相關資料(第22-3條)。
- 違反以上規定,依情形可能遭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情節等加重罰鍰至225萬元(第44、45條)。
除上述修法要點外,草案亦針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違反職安法之申訴、勞檢等規範進行細部修正,並提高違反職安法致生職災之刑期至最高5年有期徒刑、提高違反各項規定之罰金或罰鍰數額上限。另外,如違反職安法遭裁處罰鍰,或發生職災,均將於勞動部設置之查詢系統公布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
本次修法為2013年後職安法最大規模的修正,目前仍有待行政院院會通過修法草案,並送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修法期程及結果尚不明確。鑒於近期職場霸凌議題備受關注,建議各事業單位預先評估內部規範及相關機制、內部權責單位之規劃,以因應未來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