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日本尤其是首都圈之房屋租赁市场中,「定期房屋租赁」此一契约形式正急速增加。根据报导,东京23区内定期房屋租赁对象之比例于2025年达到约一成,较以往5%左右大幅成长。
定期房屋租赁乃契约所定期间届满后,租赁契约不经续约即确定终止之机制。此点与除非具备正当事由否则出租人不得拒绝续约之传统型「普通房屋租赁」大不相同。
定期房屋租赁为2000年导入之制度,旨在促进包含自用住宅出租在内、家庭用等优质租赁住宅供应。然而,近年物价上涨之际,因出租人调整租金之自由度极高,亦被指出乃租金飙升主因之一。此制度对于在日本持有大楼住宅等不动产、并研议租赁或出售等多元运用策略之外籍业主而言虽易于利用,但以承租人身分租屋之际仍须充分注意。本文将比较两种契约形式并解说其特征。
定期房屋租赁契约与普通房屋租赁契约之比较
契约方式之差异
定期房屋租赁契约仅限以书面(公证书等)形式缔结(《借地借屋法》(下同)第38条第1项)。此外,出租人须于契约书等文件之外,事先向承租人交付书面,说明「不予续约,契约因期间届满而终止」之旨(第38条第3项、第5项)。另,上述两份书面均可以电子档案等形式为之。
相对地,普通房屋租赁契约并无形式要件,可透过书面或口头缔结契约。
契约续约之有无
于定期房屋租赁契约中,契约因期间届满而终止且不予续约。但若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合意,仍可进行「重新签约」。于不重新签约之情况下,若契约期间为1年以上时,出租人须于法定期间内向承租人通知「定期房屋租赁因期间届满而终止」之旨(第38条第6项)。
另一方面,于普通房屋租赁契约中,除非具备正当事由,否则契约应予续约。关于此「正当事由」之判定,将综合考虑多项要素,包含:①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需要使用房屋之状况比较、②房屋租赁过往之经过、③房屋利用状况及现况、④搬迁补偿费等财产上给付之提出等(第28条)。
就此点而言,两种契约形式于实务上之差异至关重要。于普通房屋租赁契约中,若出租人要求调涨租金而与承租人未能就租金达成共识,仅凭此理由便由出租人拒绝续约,可能无法被认定为正当事由。反之,于定期房屋租赁契约中,若未能与承租人就租金达成共识,契约即因期间届满而确定终止。由此可见,定期房屋租赁契约之机制,使出租人面对期盼继续居住之承租人时,更易于进行租金调整谈判。
租金调整与中途解约
关于租金调整,于定期房屋租赁契约中,无论调增请求权或调减请求权,均可透过特约予以排除(第38条第9项)。另一方面,于普通房屋租赁契约中,则仅能透过特约排除调增请求权(第32条第1项)。
关于契约期间内之中途解约,两种契约形式均得于特约中约定。此外,定期房屋租赁契约更明文规定法定中途解约权。具体而言,于总楼地板面积未满200平方公尺之居住用房屋,承租人若因调职、疗养、照顾亲属等无可避免之缘由,致使难以将该房屋作为生活根据地使用时,承租人得提出中途解约之请求(第38条第7项)。
结语
定期房屋租赁制度对出租人而言虽能确保经营确实性与自由度,但对承租人而言则存在无法继续居住之可能性及租金上涨之风险。然而,采用定期房屋租赁之对象往往多具备吸引力,例如位处市中心便利地段,或是因业主调职而限期出租之优质房屋。此外,为弥补承租人上述缺点,租金或其他费用有时亦会设定得比普通房屋租赁契约对象更为低廉。
于研议日本租赁契约之际,无论自身身为出租人或承租人,均须在充分理解两种契约形式特性之基础上,做出最适合自身状况之抉择,此点至关重要。
(参考)
〈租金易涨「定期租屋」大楼住宅 占市中心一成 加剧通膨〉(《日本经济新闻电子版》2026年1月26日)。
日本国土交通省「定期建筑物租赁」(2026年6月30日检索,https://www.mlit.go.jp/jutakukentiku/house/jutakukentiku_house_tk3_00005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