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日本尤其是首都圈之房屋租賃市場中,「定期房屋租賃」此一契約形式正急速增加。根據報導,東京23區內定期房屋租賃物件之比例於2025年達到約一成,較以往5%左右大幅成長。 

定期房屋租賃乃契約所定期間屆滿後,租賃契約不經續約即確定終止之機制。此點與除非具備正當事由否則出租人不得拒絕續約之傳統型「普通房屋租賃」大不相同。 

定期房屋租賃為2000年導入之制度,旨在促進包含自用住宅出租在內、家庭用等優質租賃住宅供應。然而近年物價上漲之際,因出租人調整租金之自由度極高,亦被指出乃租金飆升主因之一。此制度對於在日本持有大樓住宅等不動產、並研議租賃或出售等多元運用策略之外籍業主而言雖易於利用,但以承租人身分租屋之際仍須充分注意。本文將比較兩種契約形式並解說其特徵。 

 

定期房屋租賃契約與普通房屋租賃契約之比較 

契約方式之差異 

定期房屋租賃契約僅限以書面(公證書等)形式締結(《借地借屋法》(下同)第38條第1項)。此外,出租人須於契約書等文件之外,事先向承租人交付書面,說明「不予續約,契約因期間屆滿而終止」之旨(第38條第3項、第5項)。另,上述兩份書面均可以電子檔案等形式為之。 

相對地,普通房屋租賃契約並無形式要件,可透過書面或口頭締結契約。 

 

契約續約之有無 

於定期房屋租賃契約中,契約因期間屆滿而終止且不予續約。但若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合意,仍可進行「重新簽約」。於不重新簽約之情況下,若契約期間為1年以上時,出租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向承租人通知「定期房屋租賃因期間屆滿而終止」之旨(第38條第6項)。 

另一方面,於普通房屋租賃契約中,除非具備正當事由,否則契約應予續約。關於此「正當事由」之判定,將綜合考量多項要素,包含: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需要使用房屋之狀況比較、房屋租賃過往之經過、房屋利用狀況及現況、搬遷補償費等財產上給付之提出等(第28條)。 

就此點而言,兩種契約形式於實務上之差異至關重要。於普通房屋租賃契約中,若出租人要求調漲租金而與承租人未能就租金達成共識,僅憑此理由便由出租人拒絕續約,可能無法被認定為正當事由。反之,於定期房屋租賃契約中,若未能與承租人就租金達成共識,契約即因期間屆滿而確定終止。由此可見,定期房屋租賃契約之機制,使出租人面對期盼繼續居住之承租人時,更易於進行租金調整談判。 

 

租金調整與中途解約 

關於租金調整,於定期房屋租賃契約中,無論調增請求權或調減請求權,均可透過特約予以排除(第38條第9項)。另一方面,於普通房屋租賃契約中,則僅能透過特約排除調增請求權(第32條第1項)。 

關於契約期間內之中途解約,兩種契約形式均得於特約中約定。此外,定期房屋租賃契約更明文規定法定中途解約權。具體而言,於總樓地板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之居住用房屋,承租人若因調職、療養、照顧親屬等無可避免之緣由,致使難以將該房屋作為生活根據地使用時,承租人得提出中途解約之請求(第38條第7項)。 

 

結語 

定期房屋租賃制度對出租人而言雖能確保經營確實性與自由度,但對承租人而言則存在無法繼續居住之可能性及租金上漲之風險。然而,採用定期房屋租賃之物件往往多具備吸引力,例如位處市中心便利地段,或是因業主調職而限期出租之優質房屋。此外,為彌補承租人上述缺點,租金或其他費用有時亦會設定得比普通房屋租賃契約物件更為低廉。 

於研議日本租賃契約之際,無論自身身為出租人或承租人,均須在充分理解兩種契約形式特性之基礎上,做出最適合自身狀況之抉擇,此點至關重要。 

(參考) 

〈租金易漲「定期租屋」大樓住宅 占市中心一成 加劇通膨〉(《日本經濟新聞電子版》2026126日)。 

日本國土交通省「定期建築物租賃」(2026630日檢索,https://www.mlit.go.jp/jutakukentiku/house/jutakukentiku_house_tk3_000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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