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日表示,商標註冊簿所登載之個人資料,其利用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仍須依個案判斷。
依商標法規定,商標專責機關應對外公開商標註冊簿。不過,註冊簿中所載「姓名」、「住居所」等個人資料,係依商標法概括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加以登載。基於此,商標代理人若蒐集該等資料,尚難逕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合法公開」之適法蒐集事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115年4月20日第1150000700號函意旨)。
智慧財產局並指出,商標代理人如自商標公報等資料取得申請人或商標權人之姓名、地址後,進一步轉作商業行銷用途,仍應檢視其是否逾越原蒐集之特定目的,並確認是否符合個資法第20條有關利用個人資料之要件,相關判斷須視具體事實而定。
此外,不論利用目的為何,只要涉及行銷行為,即應尊重當事人拒絕行銷之權利。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業者應立即停止再利用其個資;首次行銷時,也須提供拒絕方式,並負擔所需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