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近日表示,商标注册簿所登载之个人资料,其利用是否属于个人资料保护法所称「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仍须依个案判断。 

依商标法规定,商标专责机关应对外公开商标注册簿。不过,注册簿中所载「姓名」、「住居所」等个人资料,系依商标法概括授权订定之施行细则加以登载基于此,商标代理人若搜集该等资料,尚难径认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所定「合法公开」之适法搜集事由(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筹备处个资筹法字115420日第1150000700号函意旨)。 

智慧财产局并指出,商标代理人如自商标公报等资料取得申请人或商标权人之姓名、地址后,进一步转作商业营销用途,仍应检视其是否逾越原搜集之特定目的,并确认是否符合个资法第20条有关利用个人资料之要件,相关判断须视具体事实而定。 

此外,不论利用目的为何,只要涉及营销行为,即应尊重当事人拒绝营销之权利。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营销时业者应立即停止再利用其个资首次营销时,也须提供拒绝方式,并负担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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