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日表示,國內營利事業針對有交易往來之境外電商,可先檢視確認該境外電商所在國家或地區是否已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並適時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以合法降低整體租稅負擔。 

該局指出,隨著跨境電子交易日益普及,許多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雲端服務、數位內容或線上廣告等電子勞務。我國營利事業在給付該筆費用時,如屬我國來源所得,則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第8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24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即本國營利事業)辦理稅款扣繳;但若該境外電商所在地國家已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則可申請適用該協定減免租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若於申請租稅協定適用前,國內營利事業已依規定完成扣繳並繳納稅款,則該營利事業可於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後,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提醒企業宜妥善運用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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