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近日表示,国内营利事针对有交易往来之境外电商,可先检视确认该境外电商所在国家或地区是否已与我国签署全面性租税协议,并适时提出申请适用租税协议,以合法降低整体租税负担。
该局指出,随着跨境电子交易日益普及,许多营利事业透过网络或其他电子方式,向外国营利事业购买云端服务、数字内容或在线广告等电子劳务。我国营利事业在给付该笔费用时,如属我国来源所得,则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第1项第2款、第89条第1项第2款及第124条规定,由扣缴义务人(即本国营利事业)办理税款扣缴;但若该境外电商所在地国家已与我国签署全面性租税协议,则可申请适用该协议减免租税。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若于申请租税协议适用前,国内营利事业已依规定完成扣缴并缴纳税款,则该营利事业可于取得营业利润免税核准函后,向国税局申请退还溢扣缴税款。提醒企业宜妥善运用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