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三條,旨在強化資訊透明度,保障投資人及股東權益。該準則自民國7767日制定以來,已歷經25次修正。此次修正主要為促使投資人儘早掌握上市及上櫃公司股東會年報資訊,鼓勵股東積極參與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同時配合FSC112328日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 

修正後規定,所有上市及上櫃公司須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將年報電子檔送至FSC指定資訊申報網站;而興櫃公司(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範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仍維持七日前申報;未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之公開發行公司則為二日前申報。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補充資料,申報期限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執行。 

此外,年報抄本的送達義務亦有明確規定: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須送臺灣證券交易所;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則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此次修正將原本僅適用於特定資本規模或外資持股比例較高的上市上櫃公司之十四日前申報義務,擴大至全體上市及上櫃公司,並重新調整條文結構,使上市上櫃、興櫃及其他公開發行公司之申報期限分類更為明確。 

整體而言,此次修正強化了年報申報時程的統一性與透明度,有助於提升股東決策資訊的可及性,並促進公司治理及永續發展目標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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