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FSC)修正“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第二十三条,旨在强化资讯透明度,保障投资人及股东权益。该准则自民国77年6月7日制定以来,已历经25次修正。此次修正主要为促使投资人尽早掌握上市及上柜公司股东会年报资讯,鼓励股东积极参与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同时配合FSC于112年3月28日发布之“上市柜公司永续发展行动方案”。
修正后规定,所有上市及上柜公司须于股东会召开日十四日前将年报电子档送至FSC指定资讯申报网站;而兴柜公司(依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规范于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仍维持七日前申报;未上市或未于证券商营业处所交易之公开发行公司则为二日前申报。若年报作为股东会议事手册补充资料,申报期限应依“公开发行公司股东会议事手册应行记载及遵行事项办法”规定执行。
此外,年报抄本的送达义务亦有明确规定:股票已于证券交易所上市者,须送台湾证券交易所;于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者,则送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此次修正将原本仅适用于特定资本规模或外资持股比例较高的上市上柜公司之十四日前申报义务,扩大至全体上市及上柜公司,并重新调整条文结构,使上市上柜、兴柜及其他公开发行公司之申报期限分类更为明确。
整体而言,此次修正强化了年报申报时程的统一性与透明度,有助于提升股东决策资讯的可及性,并促进公司治理及永续发展目标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