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近日修正「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管理办法」,此举旨在强化我国证券业参与国际市场的能力,提升境外客户资金运用的便利性,并推动台湾成为亚洲资产管理中心。

此次修正的重点在于新增第9条之1第1项第1款后段规定,允许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在办理境外客户的帐户保管业务时,除可透过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开设外汇存款专户存放客户款项外,亦可选择于外国保管机构开设外汇存款专户,藉此提升资金汇兑与运用的弹性。此项放宽适用对象为设籍中华民国境外之个人、法人、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等客户。

为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修法同时于第9条之1第4项增订外国保管机构的资格及信用评等标准。具体而言,若该保管机构或其关系企业已在我国设有证券商或银行分公司者,可直接符合资格;若未设立者,则须为符合一定信用评等标准的金融机构,方可承作此类保管业务。

此外,配合「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0条第1项第4款的修正,本次亦调整第13条但书文字,以确保规范一致性与法制明确性。整体而言,本次修正将有助于提升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与服务弹性,同时兼顾客户资金之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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