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近日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此舉旨在強化我國證券業參與國際市場的能力,提升境外客戶資金運用的便利性,並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此次修正的重點在於新增第9條之1第1項第1款後段規定,允許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在辦理境外客戶的帳戶保管業務時,除可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設外匯存款專戶存放客戶款項外,亦可選擇於外國保管機構開設外匯存款專戶,藉此提升資金匯兌與運用的彈性。此項放寬適用對象為設籍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等客戶。
為確保客戶資金安全,修法同時於第9條之1第4項增訂外國保管機構的資格及信用評等標準。具體而言,若該保管機構或其關係企業已在我國設有證券商或銀行分公司者,可直接符合資格;若未設立者,則須為符合一定信用評等標準的金融機構,方可承作此類保管業務。
此外,配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第1項第4款的修正,本次亦調整第13條但書文字,以確保規範一致性與法制明確性。整體而言,本次修正將有助於提升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力與服務彈性,同時兼顧客戶資金之安全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