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近期針對一件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的案例作出最終判決。一家電影院因全面禁止顧客攜帶外食,被民眾檢舉後遭新北市政府查察。雖然業者已撤除現場告示,改以口頭提醒方式執行,但仍被裁定違規,遭處以新台幣兩萬元罰鍰,並被要求立即改正。電影院對處分不服提出訴訟,經一審敗訴後再上訴,最終法院駁回上訴,判決確定。 

根據新北市政府說明,該電影院原先在影廳及櫃檯張貼「禁止攜帶外食」公告。市府人員於兩次實地查核中均發現相關標示,隨即要求撤除與改善。未料日後再度接獲民眾反映,雖現場已無公告,但員工仍以言語方式通知顧客不得攜帶外食入場。 

法院指出,根據行政院新聞局於民國9928日發布的新影三字第0990001533Z號公告,電影映演業者不得在定型化契約中加入禁止攜帶外食之條款。此規定主要是為避免業者禁止外食卻同時於館內販售高於市價之相同食品,進而使消費者在無選擇情況下被迫購買。 

 本案中,該電影院雖依主管機關要求已撤除「禁止攜帶外食」的書面公告,但在撤除公告後,仍由員工以口頭方式向消費者傳達相同限制。法院認為,即使業者未再以書面公告限制,口頭告知的行為仍屬實質上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入場,已違反行政院新聞局公告之精神與「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2條第1項之規定。因此,行政處分並無不當,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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