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近期针对一件涉及《消费者保护法》的案例作出最终判决。一家电影院因全面禁止顾客携带外食,被民众检举后遭新北市政府查察。虽然业者已撤除现场告示,改以口头提醒方式执行,但仍被裁定违规,遭处以新台币两万元罚款,并被要求立即改正。电影院对处分不服提出诉讼,经一审败诉后再上诉,最终法院驳回上诉,判决确定。
根据新北市政府说明,该电影院原先在影厅及柜台张贴「禁止携带外食」公告。市府人员于两次实地查核中均发现相关标示,随即要求撤除与改善。未料日后再度接获民众反映,虽现场已无公告,但员工仍以言语方式通知顾客不得携带外食入场。
法院指出,根据行政院新闻局于民国99年2月8日发布的新影三字第0990001533Z号公告,电影映演业者不得在定型化契约中加入禁止携带外食之条款。此规定主要是为避免业者禁止外食却同时于馆内贩卖高于市价之相同食品,进而使消费者在无选择情况下被迫购买。
本案中,该电影院虽依主管机关要求已撤除「禁止携带外食」的书面公告,但在撤除公告后,仍由员工以口头方式向消费者传达相同限制。法院认为,即使业者未再以书面公告限制,口头告知的行为仍属实质上禁止消费者携带外食入场,已违反行政院新闻局公告之精神与《新北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第32条第1项之规定。因此,行政处分并无不当,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