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數據分析與AI應用日益普及的今天,許多企業常有一個迷思:「我已經把客戶的姓名、身分證字號都遮蔽或用代碼取代了,這就不算個資了吧?」針對此議題,本次修法配套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17條,結合了憲法法庭判決的精神,設下更嚴謹的定義。本篇將為您解析這條無形的「紅線」在哪裡。 

1. 修正背景:憲法法庭對「大數據」的憲法保留 

本次個資法施行細則的修正,主要係回應憲法法庭202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健保資料庫案)。在該案中,大法官明確指出,現代資訊科技發達,許多資料即便經過處理,客觀上仍有透過代碼還原或連結其他資料而「間接識別」特定人的可能性。只要存在這種可能性,該資料就仍屬於受憲法保障的個人資料,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律規範。 

2. 新定義解析:什麼才叫「無從識別」?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17條,所謂「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指個人資料經過處理後,「運用當時存在技術方法,使該個人資料依其呈現方式至少已無從直接識別特定自然人」。 

依據上開規定,在實務操作上可以個資劃分成三個層次: 

  1. 直接識別:如姓名、身分證字號等 
  2. 假名化(Pseudonymization:這是企業最常誤解的區域。例如將姓名替換為「User_001」,但企業內部仍保有一份對照表(Key),能將「User_001」還原為「陳小明」。依據新法精神與判決意旨,假名化資料仍然是個資,其蒐集、處理與利用仍須取得當事人同意或符合法定事由(如契約關係)。 
  3. 匿名化(Anonymization:指資料經過處理後,永久且不可逆地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無法透過任何方式(包含與其他資料集結合)還原。唯有達到此標準,該資料才「不是個資」,企業才能自由地進行商業利用或販售。 

企業在進行數據分析或與第三方合作(如廣告投放、數據交換)時,必須釐清手中的資料究竟是「假名化」還是「匿名化」。若是前者,請務必確保有合法的利用依據,否則將構成違法利用個資 

3. 合規策略的轉向:技術與法律的雙重驗證 

面對新法針對「無從識別」所設下的高標準,單純的資料遮蔽已不足以規避法律風險。企業在導入所謂的「隱私強化技術」(如差分隱私、聯邦學習等)時,必須意識到技術只是手段,合規才是目的。 

使用高科技工具並不自動代表資料已完成「匿名化」。企業必須進行法律層次的「去識別化驗證」,亦即透過專業評估,證明在現有技術水平下,該資料已「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才能主張該資料不受個資法拘束。 

因此,未來的數據治理策略,不能僅由 IT 部門採購軟體,而宜由法務部門介入,針對資料處理流程進行合規性審查,確保數據利用的法律基礎。 

4. 系列總結:從「法規遵循」走向「永續信任」 

回顧本系列專欄,從2023年的重罰、2025年的獨立機關成立,到各項子法草案對通報、安維、檢查的細緻規範,台灣的個資法制已正式進入「深水區」。 

面對這場變革,企業不應僅將其視為「法遵成本」,而應視為「資料治理」與ESG永續經營的關鍵一環。建立完善的個資保護體系,不僅能避免鉅額罰鍰,更能建立消費者信任,成為數位經濟時代的競爭優勢。 

本所憑藉豐富的企業個資法務經驗,曾協助多種產業建置合規制度。若貴公司在個資治理的路上需要專業夥伴,歡迎隨時聯繫本事務所,我們將由專業律師團隊為企業量身打造穩健的合規方案。 


※特別提醒:本文所提及之相關子法草案(如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等)均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於2026年1月、2月間公告之預告版本。截至本文截稿日,相關草案仍處於意見徵集階段,正式施行條文可能視各界意見進一步調整,請讀者持續留意最新法規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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