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相關爭議頻傳,勞動部於202665日以勞動關2字第1150141814號函,重申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1. 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應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並具備必要性及合理性。 
  2. 若僅係例行性的公司教育訓練、一般在職訓練、新進人員業務訓練,或依法應辦理之法定訓練等所生費用,雇主均不得以此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也不能作為請求違約金或返還費用的依據。 
  3. 如以留任獎金、簽約金、或其他預付性給付,作為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合理補償時,應明確告知勞工。勞工於約定期限屆滿前離職時,若雇主要求勞工返還金額,應依尚未履行服務期間按比例計算,不得要求全額返還。 

最後勞動部呼籲,因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涉及勞工職業選擇自由及職業流動權益,雇主於訂定相關條款時,應審慎評估必要性與合理性,避免以不當約定限制勞工選擇職業自由。勞資雙方如對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或留任獎金返還等事項發生爭議時,得檢具具體事證與資料,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協助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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