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6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義務採用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以預防本條所列工作場所危害。有關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標準,職安法第6條第3項授權由勞動部訂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下稱「本設施規則」)。
勞動部為因應近期氣候變遷導致之極端高溫天氣及機械設備、屋頂作業安全防護不足所造成之職業災害,於2024年8月1日修正發布本設施規則,針對高風險作業增訂雇主應強化相關防災設施。修正重點如下:
- 增訂戶外作業之熱危害防範
第303條之1增訂,當戶外作業之熱危害風險達到最高等級時,雇主應設置遮陽及降溫設備(如風扇、水霧等),並提供降溫休息場所及充足飲水。但於勞工作業時間較短或現場設置困難時,如已採取第324條之6所定熱危害預防措施,則無需依本條辦理。
有關作業現場之熱危害風險等級評估,雇主可透過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高氣溫戶外作業熱危害預防行動資訊網(https://hiosha.osha.gov.tw/)查詢。 - 增訂工廠鋼構屋頂之安全防護:
第227條之1增訂雇主應於鋼構屋頂邊緣及周圍裝設女兒牆或具適當強度之欄杆,並於易踏穿材料之屋頂設置適當通道及堅固格柵。
依修正說明,第227條之1之安全防護設施為永久性設備;如勞工進入工廠鋼構屋頂等場所時雇主未依規定設置相關設備,雇主即屬違反規定。
為給予雇主緩衝時間,本設施規則第328條將第227條之1之施行日期定於2025年1月1日,該條款適用於202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或實際興建之工廠,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造執照或實際興建之工廠則不適用。 - 增訂金屬熔鑄作業之冷卻監測
第181條之1規定,金屬加熱熔融、熔鑄作業之冷卻系統應設置監測、警報裝置及應急冷卻設施。 - 增訂車輛系營建機械之安全裝置
第119條規定,雇主應於車輛系營建機械上設置制動裝置,並確保駕駛離開駕駛座時啟用。此外,雇主須為該機械裝設倒車或旋轉警報裝置,或設置可偵測人員進入作業區域之警示設備。 - 高空作業車之安全防護
第128條之1規定,雇主應使高空作業車上之勞工佩戴安全帽,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或同等以上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雇主如未依本設施規則規定設置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依職安法第43條第2項等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鍰;如因違反本設施規則導致職安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死亡災害或第2款之三人以上職業災害,依職安法第40條或第41條規定,雇主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