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跨國貿易頻繁,許多企業依據《國際會計準則(IAS)》第21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規定,判斷其功能性貨幣,並得選擇以外國貨幣作為財務報表之表達貨幣。財政部對此特別提醒,企業雖在財務會計上以外幣記錄,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須依據相關稅法規定,將決算報表「換算」為新臺幣。 

以下根據財政部之解釋及命令,彙整相關換算與申報要點: 

一、決算表換算之基準匯率 

根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9條,外幣記帳企業應將各項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換算為新臺幣。換算匯率的適用標準如下: 

  1. 應採用「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若無即期買入匯率,則以現金買入匯率為準)。 
  2. 需計算上述匯率之所得年度「平均值」,並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 
  3. 實務中進出口報單常使用關務署公告之旬報匯率,但該匯率僅限報關使用;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必須統一採用上述「台銀年度平均匯率」進行折算。 

二、兌換損益之認定與處理 

當企業以其記帳貨幣以外之貨幣(包含新臺幣)進行交易時,常因交易入帳日與實際結匯日的匯率波動產生差額。 

  1.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與第98條,該差額應列為當年度之「兌換損益」。 
  2. 前述產生的兌換損益,同樣應按上述規定的「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申報。 

結語 

外幣記帳企業於申報稅務時,應嚴格區分「進出口報關匯率」與「所得稅申報平均匯率」。若有兌換差額,於稅務會計上應正確列入當期損益,以符合法規要求並避免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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