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1日总统府正式公布「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案,虽然正式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但本次修正对于一般民间企业有实质影响,故备受注目。
本次修法(下称新法)旨在因应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下称个资会)之成立,赋予个资会监督公务与非公务机关之权限,亦明确课予公务机关设置个人资料保护长之义务,由个资长负责推动及督导公务机构内之个资保护工作(但新法尚未课予一般民间企业设置个资长之义务)。
对于非公务机关(即一般民间企业),新法第12条要求发生事故之企业对事故采取实时有效之应变措施并保存纪录,至于具体通报的内容、方式、时限与范围等细部事项,将由个资会后续以法规命令定之。其次,新法第48条明确了事故通报及处理的义务,并对违反者设定罚则。
此外,新法第20条之1授权个资会制定一般性个资安全维护计划相关规章之义务,如日后个资会制定完成,除了目前已列管之业者外,其他业种之企业均应落实该规章之内容。另外,新法第22条详细规范日后个资行政检查之计划和合作措施。
新法第51条之1增设过渡条款,考虑个资会成立初期的监管资源尚未齐备,故设计过渡机制,由个资会直接监管目前没有明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业者,已有明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业者,则在个资会成立后6年内,依行政院公告范围,继续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监管,并每2年检讨减列,逐步完成监理事权划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