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转型的浪潮下,很少有企业能完全不依赖外部厂商。从薪资结算、云端储存、行销活动到客服中心,委外处理个人资料已是常态。过去许多企业普遍存有一种观念:“我已与厂商签署契约,若发生事故应由厂商全权负责。”
然而,依据2025年修正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及最新预告的子法草案,这种试图透过合约将责任完全转嫁的思维,可能让企业陷入极大的法律风险。新法特别强调“委托机关(企业)”对“受托者(厂商)”负有强制的监督义务。本篇将为您解析如何透过“委外监督”与“内部稽核”来落实法遵要求。
1. 关键条款:“视为”委托机关知悉
过去常有企业主张:“厂商遭黑客攻击,但厂商未告知我方,因此我方无从知悉,不应承担未通报之责任。”此种抗辩理由在新法架构下将不再适用。
依据最新预告的“个人资料事故通知通报及应变办法”草案第5条规定,受托者(厂商)一旦知悉个资事故,“视为”委托机关(企业)知悉。换言之,即便厂商隐匿不报,法律上仍认定企业“已经知悉”,72小时的通报倒数计时,从厂商知悉的那一刻开始起算。因此,企业必须在合约中严格要求厂商在事故发生时“立即”通知,否则因延迟通报所衍生的行政责任,将由企业先行承担。
2. 委外监督:不仅要签约,还要“实质稽核”
若企业属于“大型非公务机关”(非中小企业且保有1万笔个资),对于委外厂商的监督义务将不能仅停留在纸本合约层次。
依据“个人资料档案安全维护管理办法”草案第24条第3项,企业必须落实以下两点:
- 明确约定:在委托契约或相关文件中,明确约定监督事项与行使方式。
- 强制稽核:每年至少办理1次对受托者的稽核(可采实地访查或书面查核方式),并留存稽核结果备查。
也就是说,企业对于云端服务商、系统维护商等关键厂商,必须建立实质的监督机制,例如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资安检测报告、ISO验证证书,或实际派员进行稽核,以证明已尽监督之责。
3. 内部稽核:落实职务分离
除了监督外部厂商,企业内部也必须建立自我检核机制。草案第24条第1项要求大型非公务机关建立内部稽核机制,每年至少办理1次内部个资安全稽核。
稽核的执行重点在于“独立性”。草案第17条特别规定,负责执行个资保护事项的“管理专责人员”与负责检查的“查核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企业必须在组织内划分出独立的稽核职能(如由稽核室、法务部门或指派非个资执行部门的主管担任),以确保检查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4. 报告与纪录:轨迹留存的重要性
稽核工作完成后,相关程序并未结束。草案第24条第4项规定了后续的必要程序:
- 向上报告:稽核结果(包含内部稽核与委外稽核)必须向公务机关首长、非公务机关代表人(如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此规定旨在确保高阶管理层无法以“不知情”为由推卸管理责任。
- 改善追踪:针对稽核发现之缺失,必须落实改善措施。
- 纪录保存:稽核报告与改善纪录必须保存至少5年。
5. 建议:合约修订与厂商筛选
面对新法要求,建议企业宜采取以下行动:
- 盘点委外合约:全面检视与现有厂商的合约条款,确认是否包含“事故立即通知”、“配合年度稽核”及“转包责任”等关键条款。若有不足,应尽速签订增补协议。
- 建立厂商分级制度:考量稽核资源有限,应优先针对“接触大量个资”或“资安风险较高”的关键厂商进行实地稽核。
- 落实年度计划:将内部稽核与厂商稽核排入年度法遵或稽核日程表,并预留相应的预算与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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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本文所提及之相关子法草案(如安全维护办法、事故通报办法等)均为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筹备处于2026年1月、2月间公告之预告版本。截至本文截稿日,相关草案仍处于意见征集阶段,正式施行条文可能视各界意见进一步调整,请读者持续留意最新法规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