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日前公告《产业创新条例》第43条修正草案,拟调整产业园区开发所需公有土地之提供机制,以避免现行公有土地管理程序影响开发时程,并提升产业用地取得及利用之效率。 

依现行《土地法》第25条规定,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就其所管公有土地,原则上非经该管区内民意机关同意,并经行政院核准,不得处分、设定负担或为超过十年期间之租赁。考虑此等程序可能影响产业园区开发进度,《产业创新条例》修正草案第43条第3项明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供之公有土地,如面积不超过产业园区设置总面积十分之一,或总面积不超过五公顷者,将不受《土地法》第25条及相关地方政府公有土地管理法令之限制。 

此外,考虑国有土地资源之稀有性及大面积国有土地原则不出售之政策,修正草案亦规定,公民营事业或兴办产业人因开发产业园区而需使用公有土地时,得由各公地管理机关依一般公有土地使用、收益、管理及处分之相关规定提供,回归各管理机关之政策及处分规范办理,而不再一律采用出售之方式办理。 

如本次修法通过,预期将有助于简化涉及公有土地之产业园区开发程序,并可能缩短用地取得所需时间。对于规划在台湾取得、使用产业用地,或参与产业园区开发之事业,建议持续关注后续立法进程及施行内容,并就个别开发计划确认相关适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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