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全球永续治理趋势并强化企业信息透明度,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修正「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第7条、第10条之1及第23条,要求特定规模之上市柜公司于年报中增列「永续相关财务信息」专章。此项修法是我国接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永续揭露规范的重要一步,预期将提升资本市场永续信息的质量与一致性。

  1. 永续财务信息专章列为强制揭露项目
    修正后的第7条明定,符合一定条件之公司(例如资本额達100亿元以上之上市柜公司)必须在年报中以专章揭露「永续相关财务信息」,并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对外发布。此举使永续信息正式纳入企业应揭露之正式财务信息架构,提升揭露的可信度。
  2. 年报及财务报告须同步申报
    依第23条规定,上述企业在申报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同步申报年报并上传至主管机关指定系统。然而金管会也考虑企业编制时程,因此允许公司得先申报「永续财务信息专章」,再于股东会召开日前一定期限内补齐完整年报。
  3. 永续准则内容说明明确化
    新增第10条之1,列举永续揭露准则的主要规范内容,并说明永续财务信息与现行永续报告书之差异,使企业能更清楚掌握编制要点,并降低新制导入初期的落差。

本次修法将使投资人更容易同时取得我国上市柜公司之财务数据与永续相关财务信息,提升投资判断的完整性与可信度。建议企业亦需及早掌握永续信息揭露要求,以因应新制所带来的合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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