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大型零售業者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經濟部於2024年11月13日修正「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更名為「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將適用對象擴大至專責特定商品之大型零售業。
受本辦法規範之大型零售業者,應於2025年5月12日前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逾期未訂定者,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及第50條規定,分別處該零售業者及其代表人新台幣(下同)2萬至200萬元之罰鍰;情節重大或屆期未改正者,並得處15萬至1,500萬元之罰鍰。
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除已於2023年8月1日納入管制之「由經濟部主管」且非「應經特許、許可、受專門管理法令規範之行業(如:中藥零售業、西藥零售業、醫療器材零售業、化妝品零售業及多層次傳銷業、農業販賣業等)」之大型「綜合商品零售業」外,本次修正進一步擴大及於「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布疋及服飾品零售業」、「家庭器具及用品零售業」、「文教、育樂用品零售業」、「建材零售業」、「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通訊設備零售業)」、「汽機車及其零配件、用品零售業」、「其他專賣零售業」、「零售攤販業」九類專責特定商品之大型零售業(第3條)(詳如附表一)。
- 大型零售業者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依不同傳輸方式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如個人資料有加密、備份之必要者,並應採取適當之加密及保護措施(第9條第5至7款)。
- 大型零售業者以資通安全管理法所稱之資通系統,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採取本辦法所定之資料安全管理措施(詳如附表二);就已實施之安全管理措施,並應考量當前業務變化、技術發展、風險情勢、規範變動等因素,定期檢討改善。(第10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