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就承攬人依民法第513條請求定作人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之爭議,經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並作成113年度台上字第1418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大法庭之徵詢程序,係指最高法院審判庭(徵詢庭)在審理個案案件時,針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評議結果所採 見解與先前最高法院裁判不一致,該法律爭議先向最高法院其他各庭徵詢意見,獲其他各庭採納,各庭見解趨於一致,逕由徵詢庭於所受理案件之裁判適用該法律見解,並說明前開徵詢程序之過程及結論,使外界得知最高法院之先前裁判見解已透過徵詢程序變更。
本案涉及廠房新建工程。工程完成並辦妥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後,承攬人因尚有工程款未獲支付,依民法第513條請求定作人以該建物設定抵押權。定作人則主張工程尚未全部完成,且有施工不良、逾期完工等情形,其得以修補費用、違約金等扣抵工程款,因此承攬人已無債權可供擔保。
最高法院認為,法院審理承攬人依民法第513條所為抵押權登記請求時,仍應審查承攬契約是否有效存在,設定之債權額並以契約訂立時已確定或請求登記時尚未支付之約定報酬額為限。然而,定作人所主張之工程瑕疵、施工不良、修補費用或逾期違約金等扣抵事項,屬於實際應付工程款數額之爭議,並非該條抵押權登記請求之審理範圍,法院無須於該程序中調查認定。
本判決有助於承攬人迅速取得抵押權及優先受償順位。對於在臺投資興建廠房、辦公室或其他設施之企業而言,即使與承攬人間存在工程瑕疵、遲延或違約金爭議,亦未必能據此阻止抵押權設定登記,企業於簽訂工程契約時宜審慎規劃驗收、付款、違約責任及擔保權相關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