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于20266月,针对建物无权占有土地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事件,做出了具备实务指针意义的统一见解(2022年度台上大字第932号裁定)。 

【争点】无权占有建物之承租人是否亦为土地占有人? 

过去,针对无权占有他人土地之建物,当建物所有人将建物交付予第三人(承租人等)实际使用时,土地所有人能否向该承租人请求返还相当于土地租金之不当得利,法院实务见解长期存在歧异。 

本次大法庭认定,实际使用建物之人,不仅占有建物,于占有建物之同时,亦排除了他人对土地的干涉,客观上对房屋坐落之「土地亦产生事实上管领力」。换言之,该建物实际使用人原则上亦属土地占有人。 

【认定标准】区分「善意」与「恶意」之责任范围 

然为保障建物租赁市场之交易安全,避免课予不知情之承租人过重责任,大法庭明确划分了以下标准: 

善意占有人(不知情者): 

依据民法第952条规定,承租人并无查证建物有无占有土地权源之义务,其主张善意者无须负举证之责。于其适法之租赁关系范围内,原则上推定为「善意」,对土地所有人不负返还使用土地利益之义务。 

恶意占有人(知情者): 

若明知建物无权占有土地却仍占有使用,依民法第952条之反面解释,则应依不当得利规定,返还使用土地之利益(相当于租金)予土地所有人。 

【实务引领】 

此裁定兼顾了土地所有人权利保护与交易安全。未来土地所有人若欲向建物承租人求偿,如何举证其具备「恶意」将成为诉讼攻防之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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