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2026年6月,針對建物無權占有土地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事件,做出了具備實務指針意義的統一見解(111年度台上大字第932號裁定)。
【爭點】無權占有建物之承租人是否亦為土地占有人?
過去,針對無權占有他人土地之建物,當建物所有人將建物交付予第三人(承租人等)實際使用時,土地所有人能否向該承租人請求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法院實務見解長期存在歧異。
本次大法庭認定,實際使用建物之人,不僅占有建物,於占有建物之同時,亦排除了他人對土地的干涉,客觀上對房屋坐落之「土地亦產生事實上管領力」。換言之,該建物實際使用人原則上亦屬土地占有人。
【認定標準】區分「善意」與「惡意」之責任範圍
然為保障建物租賃市場之交易安全,避免課予不知情之承租人過重責任,大法庭明確劃分了以下標準:
1. 善意占有人(不知情者):
依據民法第952條規定,承租人並無查證建物有無占有土地權源之義務,其主張善意者無須負舉證之責。於其適法之租賃關係範圍內,原則上推定為「善意」,對土地所有人不負返還使用土地利益之義務。
2. 惡意占有人(知情者):
若明知建物無權占有土地卻仍占有使用,依民法第952條之反面解釋,則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使用土地之利益(相當於租金)予土地所有人。
【實務引領】
此裁定兼顧了土地所有人權利保護與交易安全。未來土地所有人若欲向建物承租人求償,如何舉證其具備「惡意」將成為訴訟攻防之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