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2026年5月8日,配合同年7月21日施行之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預告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經濟補償發給辦法、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三項子法草案。預計於6月底前完成相關法制作業。
在此簡要介紹相關子法之重要內容如下:
一、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
包含明定下列事項:
- 外送服務時間計算方式(外送服務時間之計算以分鐘為單位,未滿30秒不計,30秒以上者,以1分鐘計)。
- 報酬之內涵(不包含消費者、合作商家或平臺贈與外送員的小費、實物及其他非屬勞務對價的給與)。
- 訂單應揭露之資訊(如:預估基本報酬及實際可獲取之各項獎金、外送商品之地址、樓層及抵達區域、行車路線與里程、預估完成時間、付款方式及商品內容物與數量等)。
- 外送平臺業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除斥期間(如外送平台業者欲終止與外送員間之外送服務契約,必須於30日內為之)。
- 申訴案件之處理期間(處理一般申訴案件不得逾21日,處理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申訴案件不得逾40日)。
- 尊重獨立處理小組之運作(獨立處理小組成員名單應公開,且應尊重獨立處理小組之判斷)。
- 暫停商業保險相關要件(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10條第2項所稱之「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指外送員完成最後一筆訂單之次日零時起,連續三日未接單之情形)。
- 職災保險費申請程序(外送員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所支付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之申請條件、應檢附之繳費證明及申請期限等內容)
二、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經濟補償發給辦法
相關內容包含給付基準(依外送員服務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平均報酬,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報酬)、給付期限(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後60日內發給)、給付方式(應給付至外送員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或以其他依法清償方式)等。
三、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包含下列事項:
- 不可歸責於外送員致訂單未完成之報酬處理機制(如係不可歸責於外送員致訂單未完成,外送平臺業者仍應給付基本報酬,且不得低於該筆訂單實際已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依比例換算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1.25倍)。
- 停權及終止契約應遵循之原則(包含停權事由及期間須事先明確規範、通知與申訴機制應完整透明、錯誤停權或終止契約時應給予補償等事項)。
- 暫時停止商業保險之恢復程序(外送員因連續3日未提供外送服務而遭外送平台業者停保後,如欲再上線提供服務,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受理申請後6小時內完成重新加保程序)。
- 不得約定事項(如:外送平臺業者不得禁止外送員同時於其他平臺從事外送服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