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2026年4月8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補充解釋「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最高負責人」。受僱者或求職者如遭修正後明列6類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之人性騷擾時,即得逕行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構成性騷擾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實務上員工遭受非登記對外代表人(如董事長之配偶、董事、位居事業單位重要職位等)性騷擾時,難以期待公司能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進行調查。此外,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除事業單位對外代表人外,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對員工性騷擾時,則由各地方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
勞動部為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之申訴權益,協助各地方主管機關有明確認定之依據,加強具有實質控制權之經營者性騷擾防治義務,遂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明確規範「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為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並明確列出6類人員如下:
- 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
- 持有20%以上股份者
- 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
- 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等
- 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
- 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去年度(2025年度)地方主管機關受理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共計621件。其中,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案件總計109件(占17.6%),最終成案者共計33件。申訴人以女性占83.9%居多,年齡層以25至44歲為居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