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近日提醒,營利事業如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並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者,若三年內變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規定者,應補稅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第1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制度須符合「實質投資」之要件,即企業以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者,仍應實際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且自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更正申報之次日)起算三年內,原則上不得將該等資產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為非營業用途。若企業於上述三年期間內違反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將追繳原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退稅款領取日之次日起,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逐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舉例而言,若企業於申報年度購買設備,並將設備投資列報為減除項目,但次年度即結束營業並轉售設備,即屬未符「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之要件,除須補繳稅款外,並須負擔相應利息。 

惟考量企業進行組織重組之實務需求,上述辦法亦設有例外情形。例如,在企業因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收購,致資產「移轉」予存續或新設公司之情形,只要該資產仍繼續供存續或新設公司自行生產或持續供營業使用,即不在補稅之範圍內。 

綜上,建議企業宜留意前述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後,於三年內不得出租、出售或變更用途之規定,以避免誤觸補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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