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修正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调整损益表收益与费损之分类方式,并同步推动财务报告申报电子化。本次共修正七条条文、六项格式,删除四项格式,属我国财务报告制度与国际准则接轨之重要调整。 

在财务报表表达方面,新修正「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12条明定,收益与费损应区分为营业、投资、筹资、所得税及停业单位等种类分别列报,同时修正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之定义,以涵盖特定主要经营活动所生之收入与成本。此外,企业尚须于资产负债表单独列报商誉,并配合损益分类调整,修正现金流量表之格式。同时,企业亦需于附注揭露减损损失、存货冲减等性质别费用资讯,对于管理阶层自订之绩效衡量指标(MPM),另须说明其计算方式及调整项目,以避免投资人误解。  

在永续政策面向上,本次修正亦明定自一百十五年第一季起,财务报告全面采电子申报。  

整体而言,本次修正重点旨在配合 IFRS 18 重整损益表分类与强化绩效指标揭露,同时推动财报全面数位申报,以简化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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