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調整損益表收益與費損之分類方式,並同步推動財務報告申報電子化。本次共修正七條條文、六項格式,刪除四項格式,屬我國財務報告制度與國際準則接軌之重要調整。 

在財務報表表達方面,新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明定,收益與費損應區分為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及停業單位等種類分別列報同時修正營業收入與營業成本之定義,以涵蓋特定主要經營活動所生之收入與成本。此外,企業尚須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報商譽,並配合損益分類調整,修正現金流量表之格式。同時,企業亦需於附註揭露減損損失、存貨沖減等性質別費用資訊,對於管理階層自訂之績效衡量指標(MPM),另須說明其計算方式及調整項目,以避免投資人誤解。 

在永續政策面向上,本次修正亦明定自一百十五年第一季起,財務報告全面採電子申報。 

整體而言,本次修正重點旨在配合 IFRS 18 重整損益表分類與強化績效指標揭露,同時推動財報全面數位申報以簡化申報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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