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筹备处近日公布「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针对现行规定进行调整,以强化个资保护体系,并新增「情报机关」的定义。此次修正的重点在于配合个资法修正条文内容、整合相关规定、落实个人资料安全管理与责任机制。

个资委员会筹备处指出,依据个资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之一的授权,主管机关得就事故发生后的通报机制、个资档案的安全维护、个资保护长之职掌、资格条件及训练等事项订定相关办法。为避免法规重叠,草案删除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

此外,针对「无从识别特定当事人」的定义,草案第十七条参酌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13号判决意旨,明定此概念系指以当时可用之技术方法,已无法直接辨识特定自然人之个人资料。个资委员会筹备处并说明,为配合个资法第二十一条之五,草案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此次亦新增「情报机关」之定义,系指依《国家情报工作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项规定设立的机关。同时,因应个资保护委员会的成立,修正施行日期指定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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