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過年後為轉職高峰期,台灣勞動部再度宣導發給服務證明書相關規定。建議在台灣設有據點的日系企業,從實務風險管理的角度,確認以下內容。
■ 法律依據
台灣「勞動基準法」第19條明文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重點說明
1. 發給義務適用於所有離職原因
無論離職原因為資遣、懲戒解雇、退休或自願離職,只要勞工提出請求,雇主即應迅速發給服務證明書。此外,即使勞工於離職一段時間後才提出請求,雇主亦不得拒絕。
2. 記載內容之規範
依勞動部1994年發布之函釋(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服務證明書應記載下列四項客觀事實:
- 擔任職務
- 工作性質
- 工作年資
- 工資
另外,雇主如欲記載考績、契約終止事由、獎懲紀錄等上述四項以外之事項,則應尊重勞工意願,如未經勞工同意,不得逕自記載。
3. 違反之罰則
雇主拒絕發給者,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得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據勞動部表示,每年約有400至500件勞資爭議調解案件與此爭議相關,去年(2025年)已開罰了17件。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隨時洽詢本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