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跨国贸易频繁,许多企业依据《国际会计准则(IAS)》第21号或《企业会计准则公报》第22号规定,判断其功能性货币,并得选择以外国货币作为财务报表之表达货币。财政部对此特别提醒,企业虽在财务会计上以外币记录,但在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仍须依据相关税法规定,将决算报表「换算」为新台币。 

以下根据财政部之解释及命令,汇整相关换算与申报要点: 

一、决算表换算之基准汇率 

根据《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账簿凭证办法》第19条,外币记账企业应将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换算为新台币。换算汇率的适用标准如下: 

  1. 应采用「台湾银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币收盘即期买入汇率(若无即期买入汇率,则以现金买入汇率为准)。 
  2. 需计算上述汇率之所得年度「平均值」,并采四舍五入方式计算至小数点以下第五位。 
  3. 实务中进出口报单常使用关务署公告之旬报汇率,但该汇率仅限报关使用;在办理所得税申报时,必须统一采用上述「台银年度平均汇率」进行折算。 

二、兑换损益之认定与处理 

当企业以其记账货币以外之货币(包含新台币)进行交易时,常因交易入账日与实际结汇日的汇率波动产生差额。 

  1. 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与第98条,该差额应列为当年度之「兑换损益」。 
  2. 前述产生的兑换损益,同样应按上述规定的「年度平均汇率」换算为新台币后申报。 

结语 

外币记账企业于申报税务时,应严格区分「进出口报关汇率」与「所得税申报平均汇率」。若有兑换差额,于税务会计上应正确列入当期损益,以符合法规要求并避免申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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