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全球永續治理趨勢並強化企業資訊透明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10條之1及第23條,要求特定規模之上市櫃公司於年報中增列「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此項修法是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規範的重要一步,預期將提升資本市場永續資訊的品質與一致性。

  1. 永續財務資訊專章列為強制揭露項目
    修正後的第7條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例如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必須在年報中以專章揭露「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對外發布。此舉使永續資訊正式納入企業應揭露之正式財務資訊架構,提升揭露的可信度。
  2. 年報及財務報告須同步申報
    依第23條規定,上述企業在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同步申報年報並上傳至主管機關指定系統。然而金管會也考量企業編製時程,因此允許公司得先申報「永續財務資訊專章」,再於股東會召開日前一定期限內補齊完整年報。
  3. 永續準則內容說明明確化
    新增第10條之1,列舉永續揭露準則的主要規範內容,並說明永續財務資訊與現行永續報告書之差異,使企業能更清楚掌握編製要點,並降低新制導入初期的落差。

本次修法將使投資人更容易同時取得我國上市櫃公司之財務數據與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提升投資判斷的完整性與可信度。建議企業亦需及早掌握永續資訊揭露要求,以因應新制所帶來的合規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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